内容先审后发管理制度

珠海乐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| 发布日期:2026年8月 | 版本:V1.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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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网络文化内容的发布管理,落实企业内容安全主体责任,依据《网络安全法》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《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网站(www.leleculture.top)及相关平台发布的所有网络文化产品内容,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出剧(节)目、动漫产品、数字艺术品、音乐娱乐内容及活动公示信息。

第三条 公司坚持“先审后发、审核通过方可发布”的原则,任何未经内容审核人员审核通过的内容,一律不得对外发布。

第二章 审核机构与人员

第四条 公司设置内容安全审核岗,配备专职内容审核人员(现为 1 名),并指定公司负责人为内容安全第一责任人,对内容安全负总责。

第五条 内容审核人员须熟悉网络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核标准,经培训合格后上岗;审核人员不得兼任与其审核职责相冲突的岗位。

第三章 审核范围与标准

第六条 凡拟对外发布的内容,均须纳入先审后发审核范围,主要包括:

第七条 审核标准:内容须积极健康、向上向善,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,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民族团结、宣扬淫秽色情、暴力恐怖、赌博欺诈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信息。

第四章 审核发布流程

第八条 内容发布遵循“创作人员提交→审核人员初审→内容安全第一责任人复审→审核通过后发布”的流程,逐级把关,未经终审通过不得发布。

第九条 审核未通过的内容,退回创作人员修改,修改后须重新履行审核程序;审核人员对审核结论负责并留存审核记录,包括内容名称、审核人、审核时间、审核意见等,存档备查不少于一年。

第十条 公司定期组织内容审核人员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,持续提升审核能力。

第五章 责任追究

第十一条 因未履行先审后发程序导致违法违规内容发布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二条 对审核把关严格、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内容的人员,公司给予表扬与奖励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。